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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规则

        (2002年12月6日经吉林省律师协会六届四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为了有序地开展吉林省律师协会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规范各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充分发挥各专业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建立健全律师业务活动制度,提高全省律师的业务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吉林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是由执业律师组成的,在常务理会领导下,就某一业务领域组织全省律师开展业务交流、业务研究和业务指导活动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省律师协会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并且可以根据律师工作的发展状况对专业委员会进行调整。 第四条 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具体负责管理、协调各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主任通过律师自愿报名,各市、州律师协会推荐,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审查,由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或者经两位以上的常务理事推荐,全体常务理事选举,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通过律师自愿报名,各市、州律师协会推荐,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主任或者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审查确定。

  第六条 担任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能够在思想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遵守执业纪律,没有不良行为记录;

  (三)热心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具有奉献精神;

  (四)具有本科以上学历、较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执业经验和较高的相关业务水平;

  (五)从事律师业务或相关业务工作3年以上;

  (六)承办相关专业案件业绩较突出,或者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专业文章。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

  主任、副主任应当由在相关的业务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较好的业务素质、较强的组织能力并且能够勤勉尽责的委员担任。 主任主持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委员在主任的组织领导下开展专业活动。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设秘书1人,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第九条 各专业委员会负责制定各专业领域的中长期业务发展规划,并经常务理事会批准,独立开展业务活动。

  第十条 各专业委员会应掌握各专业领域的发展状况,突出工作重点,解决各专业领域中的难点问题,研究各专业领域的发展方向,并提出具体对策和要求。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通过解答律师业务咨询,对重大疑难案件研究论证,召开各种形式的律师业务学术研讨会、经验交流会和座谈会等活动,对全省律师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 各专业委员会在每年年底前由主任向省律师协会秘书处提交下一个年度的活动计划,由省律师协会秘书处统一审查确定后执行。

  第十三条 各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业务活动,并在活动后形成会议纪要报省律师协会。会议纪要在《吉林律师》和吉林律师网上发表,对全省律师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四条 各专业委员会委员每年至少向本专业委员会提交一篇内容新、有深度的业务研究论文或者个人办理相关案件的经验材料,质量好的论文和经验材料在《吉林律师》上刊登。

  第十五条 各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应当尽职尽责地组织好本专业委员会的业务活动,一年未组织活动的,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有权免除其职务。各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应当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各项业务活动,因故不能参加活动的,应当事先向专业委员会主任或者省律师协会秘书处请假并经批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活动者,专业委员会主任和省律师协会秘书处有权决定取消其委员资格。

  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推荐新委员人选,报省律师协会秘书处。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可根据委员任职条件进行审查并决定吸纳新委员。

  第十六条 各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所需经费,应提出预算方案上报省律师协会,由省律师协会核准拨付,也可以采取自筹和社会赞助等方式解决。

  第十七条 各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应的活动细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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