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组织工作实施办法

信息来源: |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9-01-15

(2019年1月12日经吉林省律师协会九届二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为确保吉林省律师协会(下称“本会”)专业委员会(下称“专业委员会”)依法、公平、公正产生,加强对专业委员会的管理,根据《吉林省律师协会章程》和《吉林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是律师业务研究、业务交流、业务指导的机构,各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应突出专业性,注重专业业绩。本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自愿报名、组织推荐、公开竞聘的方式产生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各专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认真履职尽责,指导全省律师的业务工作,提高律师业务能力,提升全省律师的整体业务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三条 各专业委员会组成人数一般不超过20人,确因业务研究和工作需要可以增加各专业委员会组成人数,具体组成人数由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四条 各专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符合《吉林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各专业委员会委员报名时应提交不少于五篇本人曾经办理过相关诉讼或非诉讼案件的案例或者三篇以上公开发表的相关专业领域学术文章。

第五条 凡在吉林省执业的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律师均可报名申请参加相关专业委员会。除无人报名的专业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委员的报名人数不足专业委员会组成人数的需由秘书处组织推荐外,其它均需自愿报名。本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各专业委员会的报名工作。

第六条 不论是自愿报名申请参加专业委员会还是推荐申请参加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均须按照要求提供相关书面材料。专业委员会委员通过评审委员会评审的方式产生;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通过竞聘演讲的方式产生。竞聘演讲时须本人到场亲自演讲,演讲时间为5-8分钟。竞聘演讲工作由本会秘书处负责,秘书处要制定具体的便于操作的竞聘演讲工作细则和评审打分细则。

第七条 各专业委员会委员的评审和主任、副主任的竞聘演讲工作由本会秘书长主持。

第八条 评审和竞聘演讲的评分工作由专业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负责,该评审委员会由公安、审判、检察、监察、司法行政机关以及社会各界推荐的人员以及本会会长办公会确定的本会人员组成。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可以组成多个评审小组开展工作,每个评审小组由9人组成,采取对书面申请材料评审打分的方式按得分多少产生专业委员会的委员。通过对参加演讲的主任、副主任候选人进行现场亮分、打分的方式按得票多少产生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第九条 各专业委员会委员产生后,根据委员的评审得分情况、工作能力、专业能力、奉献精神由各专业委员会委员推举本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候选人;无法推举产生主任、副主任候选人的,按照在专业委员会委员评审过程中得票情况,确定主任、副主候选人。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应多于实际当选主任、副主任1人。各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候选人需参加竞聘演讲,按照现场演讲的得分情况确定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各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需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聘任。

  第十条 各专业委员会须按照《吉林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认真开展工作,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负责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本会需对各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进行考评,各专业委员会的主任需每年向本会理事会报告工作,接受本会理事会考评,不能通过理事会考评的主任、副主任,免去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职务。

各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对本专业委员会的委员要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专业委员会的主任有权建议会长办公会免去专业委员会委员的资格;本会秘书处有权根据《吉林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或按照专业委员会主任的免职建议报请本会会长办公会批准后,解除专业委员会委员的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吉林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主任竞聘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