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信息来源: |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9-01-15


2002126日经吉林省律师协会六届四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20111112日经吉林省律师协会八届二次理事会修订)

2019112日经吉林省律师协会九届二次常务理事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组织广大律师参加律师业务研究,提升吉林省律师整体执业能力和执业水平,有效开展和促进专业委员会工作,规范和完善专业委员会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吉林省律师协会章程》及其它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吉林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

第三条本会专业委员会是由专业水平较高的执业律师组成,就本专业领域组织律师开展业务交流、业务研究和业务指导活动的工作机构。

第四条本会秘书处负责联系、协调各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专业委员会职责

第五条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本专业领域内的法律知识学习、律师业务研究、执业技能交流,提高律师业务素质,促进律师专业化分工,实现律师行业整体优化服务。

第六条专业委员会工作范围包括:

(一)就本专业领域的法律业务进行理论研讨、业务交流,并公布研究成果;

(二)组织参与国家立法的制定和修改,并就立法和法律实施向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制定律师从事相关业务的操作指引、业务标准、业务范本等;

(四)举办律师业务讲座或相关培训;

(五)组织疑难或典型案例的讨论和解析;

(六)就专业领域的前沿理论研究、司法实务、热点难点法律问题进行研讨、论证和宣传;

(七)组织编辑本专业领域的研究成果;

(八)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专业委员会委员条件

第七条本会会员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报名参加相应的专业委员会。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拥护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够在思想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执业纪律,没有不良行为记录;

(三)热心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能够勤勉尽责,具有奉献精神;

(四)具有三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或执业虽不满三年但具有司法、教学法学理论研究工作经历六年以上的;

(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较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执业经验和较高的相关业务水平;

(六)承办本专业案件业绩突出;专业性强,或具有较强的专业研究能力,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专业文章。

第八条本会专业委员会委员亦应当是所属市(州)律师协会相应专业委员会委员;各市(州)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主任亦应当是本会相应专业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每位律师只能报名参加一个专业委员会。同一律师事务所在同一专业委员会中最多不超过三人。

第四章专业委员会组成

第十条专业委员会组成应当遵循专业性、自愿性的原则。

第十一条专业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专业委员会委员中,青年律师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二条专业委员会主任主持专业委员会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委员在主任、副主任组织领导下开展专业委员会活动。

经会长办公会批准,专业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专业委员会的顾问。

第十三条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因工作变动不再执业或者不在本省执业的,应当在一个月内提出辞去所任职务的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其职务自动解除。

第十四条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通过自愿报名,经本会秘书处审查确认后,通过竞聘演讲方式在本专业委员会委员中产生,没有人申报主任、副主任的专业委员会,该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秘书处组织推荐,经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由常务理事会决定聘任。

第十五条各专业委员会委员采取自愿报名,通过评审委员会评审的方式产生。

第五章专业委员会委员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专业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的活动;

(二)对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提名增补本专业委员会委员和提出委员资格的取消、撤销;

(四)享有对本专业委员会经费使用的知情权。

第十七条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参加本专业委员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二)完成本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服从本会秘书处的整体安排;

(四)不得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不得损害本专业委员会声誉。

第六章专业委员会活动

第十八条各专业委员会应当根据本会的工作要点,制定本专业领域的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业务发展规划,并经会长办公会批准,独立开展业务活动。

第十九条各专业委员会应当及时研究本专业领域发展方向、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发展态势,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具体对策和发展目标。

第二十条各专业委员会通过解答律师业务咨询,对重大疑难案件研究论证,举办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召开各种形式的律师业务学术研讨会、经验交流会和座谈会等活动,对全省律师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一条各专业委员会应当在每年年底前由主任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年度总结和下一个年度的工作规划,由会长办公会审查批准后开展活动。

第二十二条各专业委员会每年应组织不少于两次业务活动,并至少发布一项研究成果。每次业务活动后应形成报告,报本会秘书处。活动报告在《吉林律师》和吉林律师网上发表。

各专业委员会委员每年至少向本专业委员会提交一篇内容新、有深度的业务研究论文或者个人办理相关案件的经验材料,质量好的论文和经验材料在《吉林律师》和吉林律师网上发表。

第七章奖惩

第二十三条专业委员会每年度应进行工作总结,由本专业委员会主任述职,接受本会理事会考核。

第二十四条专业委员会一年内未组织开展活动的,其主任或副主任职务资格自动解除,由常务理事会重新组织聘任。

第二十五条专业委员会委员累计两次不参加活动的,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和本会秘书处报请会长办公会批准后,解除其委员资格。

专业委员会委员遇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行业处罚或行政处分的,其委员资格自动解除。

第二十六条对积极开展业务活动,成绩突出,律师反馈良好的专业委员会,本会将给予表彰。

第八章工作经费

第二十七条专业委员会工作经费来源包括:

(一)本会拨款;

(二)专业委员会自筹和社会赞助;

(三)与其他机构合作所取得的研究经费。

第二十八条需由本会拨付工作经费的,专业委员会应提出预算方案报本会秘书处,编入本年度的经费预算。专业委员会需在本会预算范围内使用工作经费,工作经费由本会秘书处核准后拨付。

第二十九条专业委员会对工作经费的使用应本着计划、合理、节约的原则。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专业委员会根据本规则和专业委员会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工作规划,报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经吉林省律师协会九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后生效施行。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