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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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12日第八届吉林省律师协会第二次理事会通过

2023717第十届吉林省律师协会第六次常务理事会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吉林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保障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的有序、高效开展,发挥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作用,根据《吉林省律师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是本会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履行相关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

专门委员会工作受本会监事会的监督。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具体负责行业发展研究、行业规则与规范起草、会员权益保障、继续教育、会员事务与会员文体和福利、执业规范引导、执业纠纷调处与违规执业行为惩戒、会员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教育、实习律师管理、国际国内交流、女律师和青年律师的培养及指导、律师行业宣传、指导财务预决算报告起草等工作。


第二章 专门工作委员会的设立及职责


第四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机构设置和职责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并可根据需要对专门工作委员会的设置进行调整、合并及撤销。

新设立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命名规则一般为;“吉林省XX工作委员会”,视情形可省略“工作”二字。

专门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1.执行常务理事会决定;

2.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3.完成会长办公会交办的各类专项工作;

4.负责起草、制定本专门工作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提出为完成工作任务所需的经费建议;

5.参加或主持省律协和本委员会重大课题研究、重要问题的调研和调查,并向有关机关提出意见、建议;

6.加强本专门工作委员会的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

7.组织、开展本专门工作委员会职责范围内工作;

8.建立与有关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的经常性联系;

9.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专门工作委员会组织机构及职责


专门工作委员会由顾问、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全体委员组成。专门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由常务理事会决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派一名副主任代行职责。根据工作需要专门委员会可以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由会长、副会长兼任;副主任由主任提名,由常务理事会决定聘任。

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委员由熟悉律师行业情况、具有丰富执业经验和责任感、关心律师事业发展、热心公益事业且具有本委员会相关知识的律师组成。委员人选由秘书处推荐,会长办公会审定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专家、教授担任专门工作委员会的顾问若干名

第十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与本届理事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若换届时理事会未对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作出任职决定,则由上届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一届专门工作委员会成立时。

第十 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1.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 `

3.未参加律师年度考核的;

4.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的;

5.不在本省继续注册执业的;

第十 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委员会活动的,应事先向主任书面请假。情况紧急事先未能提交的,应及时补充提交书面请假手续。委员联系方式变更,应及时告知本委员会。

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一个日历年度内两次(含本数)无故不参加专门工作委员会活动全体委员活动累计三次(含本数)请假的,或者未完成本年度工作任务的,或者述职未经理事会通过的,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取消主任、副主任职务,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取消顾问、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职务。

第十 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的职责:

1.制定本专门工作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计划及工作安排;

2.召集、主持本专门工作委员会会议;

3.落实本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部署,检查督促各委员工作;

4.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5.组织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交办的工作。

专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第十 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1.参加本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尽职为会员服务;

2.积极、认真完成本专门工作委员会安排的工作;

3.向本专门工作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4.以自身的言行,维护本会良好的社会形象;

5.不得利用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的身份为本人、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章 专门工作委员会会议


第十 专门工作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召集,秘书处负责安排,主任主持会议。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主任指定的副主任主持、召集。

第十 召开专门工作委员会议应有议题、议程,并及时通知各委员。

第十 专门工作委员会须对每次会议情况保留完整的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主任、副主任、委员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有不同意见的,要表明自己的意见。会议纪要应报秘书处备案。

第十 专门工作委员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进行,如有表决事项,须有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会议决议应经到会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因故未能参加会议的委员,可以就会议议决事项进行书面表决(含微信、电子邮件)。凡提交书面表决意见的委员,计入出席会议人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十九 专门工作委员会应当在每年1月3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及财务支出情况的说明,接受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应在每年11月30日前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并提出经费使用建议,报会长办公会审核并提请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二十 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工作总结及计划落实情况,将作为协会下一年度工作经费拨付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 本规则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 本规则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规则实施后,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可根据职责范围和工作需要,按照《吉林省律师协会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则不违反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