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吉林省律师事务所牌匾、印章及律师名章、名片和桌牌的办法
信息来源: |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3-10-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在全省范围广泛深入地开展律师文化建设工作,树立吉林省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省律师协会决定统一全省律师事务所牌匾、印章和律师名章的规格、样式以及规范律师名片、桌牌的内容。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律师事务所是指经吉林省司法厅核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和公司律师事务部。
本办法所称的律师是指经司法行政机关年检注册的执业律师,包括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
第三条牌匾、印章和律师名章的规格、样式由省律师协会统一设计,统一到公安部门审批,统一制作。制作费用由由使用牌匾、印章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个人承担。
律师名片、桌牌由省律师协会提供参考样式,各律师事务所自行制作。
第四条现已经吉林省司法厅核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牌匾、印章及律师名章,在本《办法》生效后,1个月内应当到省律师协会更换。
新设立律师事务所,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应当到省律师协会申领牌匾、印章和律师名章。
第二章牌匾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牌匾一律为长方形铜牌,长600厘米,宽400米厘,律师事务所牌匾所刊名称,为该律师事务所经吉林省司法厅核定的名称。名称下刊吉林省律师协会会徽。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牌匾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字的颜色为黑色。
民族自治地方律师事务所的牌匾应当在同一牌匾上使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刻制。
第三章印章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的印章为橡胶刻制的椭圆形章,长直径为4.2厘米,宽直径为3.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上环经吉林省司法厅核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五星下环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
第八条民族自治地方律师事务所的印章应当在同一印章上使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刻制。
律师事务所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盖印时使用蓝色。
第四章律师名章
第九条律师名章形状为橡胶刻制的正方形章,长 厘米,宽 厘米。
第十条律师名章中,律师姓名自左而右排列书写,律师名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姓名下方自左而右排列书写律师二字,姓名与律师字号一致,字体为宋体,律师下方用小号字书写该律师执业证号。
第五章名片、桌牌
第十一条律师名片、桌牌由省律师协会设计参考样式,由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自行制作。
第十二条律师名片可以刊写律师姓名、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会徽或者律师事务所所徽、地址、联系方式、传真、电子邮箱、邮政编码等,不得刊写其它职务。
第十三条律师桌牌可以刊写律师姓名、职务等。
第十四条律师名片、桌牌的内容,应当真实,应当遵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规定以及省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名牌或者桌牌做虚假宣传或者承诺,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牌匾、印章或者名章毁损或者丢失的,应当到省律师协会备案,并重新申领。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仿制或者更改吉林省律师协会制作的牌匾、印章或者名章。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吉林省律师协会或者所属市(州)律师协会可以给予其训诫或者通报批评的行业处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吉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牌匾、印章、名章图示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