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律师协会会员登记办法

信息来源: |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3-10-11

 

(试  行)

第一条 为完善和规范省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工作,规范会员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吉林省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律师协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为吉林省律师协会的个人会员;在吉林省境内依法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为吉林省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包括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和公司法律事务部。

第三条省律师协会统一制作会员登记电脑软件,并实行网上登记制度。

网上注册由团体会员统一实施。

第四条 吉林省律师协会会员应当于每年年检注册结束后10日内进行网上会员登记。

新设立的团体会员或者新注册的个人会员,自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或者注册之日起10日内向省律师协会提出办理会员登记的申请,在省律师协会审核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注册的相关文件后,新设立的团体会员或者新注册的个人会员应当进行网上会员登记,并按要求填写《团体会员登记表》或者《个人会员登记表》交省律师协会备案。

办理完登记手续的团体会员由省律师协会颁发《吉林省律师协会会员登记证书》及其副本。省律师协会应当在《吉林省律师协会团体会员登记证书》(副本)律师事务所登记记录栏内加盖会员登记专用章。

第五条 会员进行登记,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六条 会员在执业过程中,如果发生下列变更,应当在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完变更手续后10日内,将变更内容输入会员登记的电脑软件中,并填写《律师协会会员变更登记表》,报省律师协会备案,向省律师协会提交司法行政机关相关核准文件,携带《吉林省律师协会会员登记证》正副本到省律师协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名称发生变更;

2.办公场所发生变更;

3.负责人发生变更;

4.合伙(作)人发生变更;

5.设立分所;

6.个人会员流动;

7、发生其它变更。

第七条 团体会员被注销、吊销的,其主管律师协会应当在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手续后10日内,填写《律师协会会员注销、吊销登记表》报省律师协会备案,并将相应信息资料录入会员登记电脑软件,同时将被注销、吊销的团体会员的《吉林省律师协会会员登记证书》及副本交回省律师协会。

第八条 外省(市)会员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的,或者本省会员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相关设立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10日内,填写《律师协会会员登记表》,向省律师协会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会员登记手续或者不按规定履行登记手续的会员,吉林省律师协会将视情节给予训诫或者通报批评的行业处分。

在登记截止日期,省律师协会将在吉林律师网和《吉林律师通讯》上公布各市(州)律师协会登记的完成情况,对未按规定完成登记工作的律师协会,省律师协会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条本办法由吉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