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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作品著作权的保护

信息来源:吉林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 李健伟 |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4-04-24

  

       2014年是第1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今年知识产权日的主题的“电影—全球挚爱”。一百年前,查理卓别林以不朽的《流浪汉》,创造了现代意义的电影。一个世纪之后,电影已成为全球人的挚爱——每天观看电影的观众有数百万,全球电影从业者有数十万。而电影的产生是无数的创造者们用他们的智慧和才华的凝聚,他们拥有的知识产权也贯穿从剧本到银幕的全过程。此文借“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结合电影作品的特点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对电影涉及的知识产权的种类及相关权利范围做一简要介绍。

  电影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载体上,有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的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电影产业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从制作发行过程看,包含前期策划、拍摄到后期制作、发行、放映等诸多阶段,由很多部门,包括文学、美术、化妆、摄影等合作完成,需要应用大量的技术创新和创意设计,并由此产生相关的知识产权。从权利范围看,电影除了在电影院、电视台、DVD和互联网等平台上放映外,还能被改编成电视剧、其他剧种等,还可以制成录像带、录音带、音乐带等,电影中的人物形象或故事元素也能被用来生产玩具、游戏、主题公园等衍生品,从而实现更多的版权收益。

一、电影作品涉及的著作权权利种类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种类,涉及到电影的作品,包括了其中的:(一)文字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具体来讲:

      1、电影剧本

    电影剧本是文字作品,其作者,即编剧,对剧本拥有独立的著作权,通过合同与制作者进行权利使用约定,对拍摄完成的电影作品,编剧享有署名权。

    2、音乐作品

    电影作品中的音乐作品,如插曲、配乐等,其作者,包括词曲作者、音乐制作人等,对其享有独立的著作权,在电影作品中相应署名权。

    3、美术作品、舞蹈作品等

    电影中可能涉及到使用的美术作品、舞蹈作品等,其创造者对作品享有独立的著作权,同样在电影作品中相应署名权。

    4、电影作品本身

    著作权法上的影视作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影视作品是比较复杂、系统的智力创作工程,需要制片者、编剧、导演、摄影、演员等方面的通力合作。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影视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其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5、其他相关权利

    如影视作品的名称权、电影情节设计、剧照、海报、台词、表演者的形象权等权利,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有些尚无明确的法律界定,有些还不属于著作权范畴,但是都可作为民事权利受到保护。

    6、关于表演者是否享有权利

    应该明确的是:电影演员不能就其电影中的表演享有著作权法上的表演权。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演权,是控制即时表演和机械表演的权利。电影之所以能够成为单独的一类作品,除了包含和戏剧作品相似的创造性劳动之外,更重要的是电影艺术和技巧的运用,表演早已成为电影作品的不可分割的部分了,因此,包括在制片者对整个电影享有的权利当中。

二、权利范围        
      1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通常包括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有: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从这些权利本身看,电影作品的权利范围涵盖上述多数的权利,除了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等人身权利外,其中特别是财产权利中的如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对电影作品权利人尤为重要。

    2、电影衍生品中的知识产权

因为电影特别是“有影响力”的电影作品中特定的人物、情节、形象、道具,附加了普通产品以特殊的价值,形成了电影衍生品的价值构成,而这份附加的增加值便是知识产权的价值。衍生的该商业产品包含着相应受版权保护的部分。同时,一部成功的电影,也将带动相应的受众群体去购买或收藏衍生产品。因此,电影衍生产品利用电影的知名度、影响力和消费市场,直接获得了受众的认可和消费需求,这也构成电影版权所有者的其他收益。

三、电影作品侵权行为

1、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及其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广泛应用,电影作品开始得以广泛传播,除了传统的电影院放映、电视台播放、音像制品销售外,网络传播,宾馆、商场、饭店等场所播放,飞机、轮船、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上播放等新的方式也得到越来越广的普及与发展。新的传播方式虽然使电影被大量复制,广泛传播,但其中有大量未经授权的盗版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益。如:目前国内网络盗版情形非常严重,例如:现在有7000多个音乐网站,可以提供MP3下载。这7000多个当中真正合法的只有20多家。美国电影协会投诉,从20046月开始,他们发现了446家国内的网站提供美国电影下载,但没有一家经过许可。比较典型的盗版行为有:    
     1
)电视台盗播
      
一些法律意识薄弱的电视台购买光盘后,明知光盘只供家庭观看,却公然在电视台播放,更严重的是其中不少还是盗版光盘。特别是在影片上映之前或首轮放映期间就进行盗播,严重损害了制片方的权利。
     2
)盗版光碟
    
大量盗版光碟除提供一般消费者之外,还存在网络非法传播、网吧、酒店等局域网数据库使用盗版光碟的现象。
     3
)网络传播
      
网络传播因其技术先进,受众广泛、且成本低廉,现已成为危害最严重的盗版行为。

      4)未经授权,利用影视软件,在网吧等场所播放电影作品。

    2、衍生品侵权问题

    除了电影作品本身作为一个作品被整体受到保护之外,和电影相关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摄影作品等都受到版权保护。而根据不同的作品内容,进行有效的使用,可以衍生出不同的商业产品。如由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出品的谍战电影《风声》,曾以悬疑、曲折的剧情给观众留下深刻印象,而由广州某公司开发了以风声命名的在线游戏、桌面游戏、纸牌游戏等网络游戏。华谊兄弟发现这款游戏的开发方并没有获得授权,在游戏中还使用了原告的剧照、海报、人物形象、台词以及类似的游戏情节,于是华谊兄弟以该游戏侵权为由,起诉并索赔50万元。

    此外,在动画电影衍生品市场上,盗版是每个动漫品牌红火后必然面临的问题。例如“喜洋洋”“灰太狼”的动画形象已经家喻户晓,于是像在国内很多地方,能看到有印有喜羊羊图案的T恤、鞋子大量出售,大量都是未经许可非法使用,这对版权方来说也构成侵权。

综上,随着近年来国内电影票房快速增长,电影作为产业的社会影响力迅速提升。伴随而来的是,大量的盗版、侵权行为大量滋生。近年我国对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也在不断加大,加强了对盗版侵权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加强电影版权保护与推动产业发展间呈现良性循环。目前,电影盗版等侵权的现象还大量存在,因此更加需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大行政和司法保护力度,为鼓励自主创新、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提供有力保障。同时,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呼唤大家的“版权”意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这也是世界“知识产权日”设立的真正意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