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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受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的2名律师
信息来源: |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0-05-27
1.
受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律师人员登记表
姓 名 | 王洪杰 | 性 别 | 男 | |
出生 年月 | 1954年3月 | 所属律所 | 吉林宏大律师事务所 | |
首次执业时间 | 1989.1.1 | 执业年限 | 31年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时间 | 2016年 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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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受处罚、 处分的种类 | 训诫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依据 | 《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事实内容
| 针对当事人投诉王洪杰于2014年在代理临江市友谊医院与申金子医疗纠纷一案中,关于王洪杰在法院还没有正式立案之前,就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行为的问题,经调查,情况属实,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依据吉林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决定给予王洪杰训诫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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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受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律师人员登记表
姓 名 | 王丽华 | 性 别 | 女 | |
出生 年月 | 1986年1月 | 所属律所 | 吉林益汇律师事务所 | |
首次执业时间 | 2012.4.16 | 执业年限 | 8年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时间 | 2017年 10月30日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种类 | 通报批评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依据 | 根据《吉林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四条、第十四条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事实内容
| 律师王丽华在2016年5月代理马新诉孙继福、于沛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存在违反有关规定私自向当事人收取费用、未及时立案、未及时与当事人协商并征得当事人同意等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吉林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五条第六款、第九款规定。 根据《吉林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四条、第十四条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对王丽华做出通报批评的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