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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受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的3名律师及3家律师事务所

信息来源: |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0-05-27


一、受行政处罚、行业处分3名律师


1.

受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律师人员登记表


姓  名

刘俊杰

性  别

照片

出生

年月

1964.9.2

所属律所

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

首次执业时间

1993.4

执业年限

27

所受处罚、

处分的时间

2017年1月18日

所受处罚、

处分的种类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所受处罚、

处分的依据

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第十一条第二十八款之规定,即“有其他违法或者有悖律师职业道德、公民道德的行为,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

所受处罚、

处分的事实内容

2012年,为其爱人于春光升职,向时任洮北区人民法院院长刘学军行贿5万元。洮南市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俊杰不起诉。


2.

受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律师人员登记表


姓  名

张文东

性  别

照片

出生

年月

1966.8.3

所属律所

吉林创领律师事务所

首次执业时间

1998.4

执业年限

22

所受处罚、

处分的时间

2018年8月11日

所受处罚、

处分的种类

给予通报批评、终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处分

所受处罚、

处分的依据

违反《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所受处罚、

处分的事实内容

2017年8月,在投诉人滕月春与张忠利离婚二审案件开庭过程中,被投诉人张文东在庭审中辱骂投诉人滕月春,扰乱法庭秩序。吉林创领律师事务所接受离婚案件被告张忠利的委托,又接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李海全的委托,相互间存在利益冲突。


3.

受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律师人员登记表


姓  名

周宏斌

性  别

照片

出生

年月

1974.4.14

所属律所

吉林梓辛律师事务所

首次执业时间

2006.6

执业年限

14

所受处罚、

处分的时间

2018年9月5日

所受处罚、

处分的种类

给予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处分

所受处罚、

处分的依据

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所受处罚、

处分的事实内容

2012年10月,在原告姜胜清与被告张姝研、苗成(投诉人)房屋买卖合同案件中,原告姜胜清的妹妹姜艳秋与被告张姝研一同到吉林梓辛律师事务所,为被告张姝研办理委托代理手续,并由姜艳秋为张姝研交纳了律师代理费用2000元。被投诉人周宏斌作为律师所负责人和实际办案律师,没有对该案进行利益冲突审查。



二、受行政处罚、行业处分3家律师事务所


1.

受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律师事务所登记表


律师事务所名称

吉林创领律师事务所

成立时间

2005.12

所受处罚、

处分的时间

2018年8月11日

所受处罚、

处分的种类

给予警告纪律处分

所受处罚、

处分的依据

违反《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所受处罚、

处分的事实内容

2017年8月,吉林创领律师事务所接受离婚案件被告张忠利的委托,又接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李海全的委托,相互间存在利益冲突。


2.

受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律师事务所登记表


律师事务所名称

吉林梓辛律师事务所

成立时间

2009.7.24

所受处罚、

处分的时间

2018年9月5日

所受处罚、

处分的种类

给予警告纪律处分

所受处罚、

处分的依据

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所受处罚、

处分的事实内容

2012年10月,在原告姜胜清与被告张姝研、苗成(投诉人)房屋买卖合同案件中,吉林梓辛律师事务所没有对该案进行利益冲突审查,且没有开具代理费发票。


3.

受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律师事务所登记表


律师事务所名称

吉林镜鉴律师事务所

成立时间

2001.1.18

所受处罚、

处分的时间

2019年4月17日

所受处罚、

处分的种类

给予中止会员权利3个月的纪律处分,并限期1个月进行整改(整改期限自被处分单位接受处分决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所受处罚、

处分的依据

违反《吉林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即“不按规定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和其他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履行监管职责,对本所律师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不予监督,发现问题未及时纠正的”

所受处罚、

处分的事实内容

吉林镜鉴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樊雪君,2017年以来,多次受高凯委托私自为其代写“起诉状”、“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文书,并代替高凯在文书上签名、按手印。吉林镜鉴律师事务所疏于管理,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樊雪君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