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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州受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的10名律师及2家律师事务所
信息来源: |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0-05-27
一、受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的10名律师
1.
受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律师人员登记表
姓 名 | 金哲键 | 性 别 | 男 | |
出生 年月 | 1972.08.31 | 所属律所 | 吉林吉延律师事务所 | |
首次执业时间 | 1999.5 | 执业年限 | 21年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时间 | 2015年7月23日 2017年4月13日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种类 | 1.警告的行政处罚 2.警告的行政处罚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ー条、《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事实内容
| 事实一:2014年11月29日,吉林吉延律师事务所(原吉林博森律师事务所)与投诉人何秋霞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指派金哲健律师办理投诉人何秋霞与被告金铁山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收取代理费,没有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票据。
事实二:吉林吉延律师事务所律师金哲健以办理投诉人毕向阳非法挪用资金案的名义,收取部分费用。金哲健将此款既没有交到所里,也没有出具有效收费票据. 审查起诉、案件审理阶段,因案情发生变化,金哲健没有具体参与此案,事后也没有及时退回有关费用.本机关调查有关问题期间,金哲键主动承认错误,并与当事人协商妥善解决有关费用问题。 |
2.
受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律师人员登记表
姓 名 | 林桂月 | 性 别 | 女 | |
出生 年月 | 1953.12.21 | 所属律所 | 吉林由正律师事务所 | |
首次执业时间 | 1984 | 执业年限 | 36年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时间 | 2015年9月1日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种类 | 停止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事实内容
| 2008年2月29日,吉林由正律师事务所接受投诉人方富今的委托,签订风险代理合同,指派林桂月律师办理投诉人方富今与李善花、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在办理案件期间,林桂月收取办案经费14000 元,其中9000元上交到所里,5000元没有经过律师事务所,直接从当事人处收取,事后退给当事人307元。2014年案件全部结束后,林桂月没有向当事人提供合法票据结算办案经费,也没有异地办案差旅费清单,自称全部用在案件调查,但没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在调查中还发现,林桂月私自收取的5000元办案经费用在与案件无关的其他活功。 |
3.
受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律师人员登记表
姓 名 | 徐金花 | 性 别 | 女 | |
出生 年月 | 1978.04.17 | 所属律所 | 吉林罗天律师事务所 | |
首次执业时间 | 2005.5 | 执业年限 | 15年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时间 | 2015年9月18日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种类 | 警告的行政处罚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固体师法》第四十八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伟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事实内容
| 2015年6月30日,徐金花律师以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名义受理投诉人王桂英与延吉市朝阳川政府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一案,并直接从当事人处收取办案经费5000元。徐金花律师未将此款上交到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也没有出具任何凭证。投诉人到我局投诉之后,徐金花体师与当事人和解,将此款全部退给当事人。 |
4.
受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律师人员登记表
姓 名 | 马光天 | 性 别 | 男 | |
出生 年月 | 1961.11.23 | 所属律所 | 吉林竞捷律师事务所 | |
首次执业时间 | 2010.7 | 执业年限 | 10年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时间 | 2016年1月8日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种类 | 停止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事实内容
| 2015年8月,吉林竟捷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光天在办理原告刘宝才与投诉人刘波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中,向法院提交没有当事人签名的特别授权委托书,没有征得当事人同意,接受法院调解,并在法院调解书上予以签名。投诉入刘波对调解结果及律师的代理行为不认可,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
5.
受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律师人员登记表
姓 名 | 李明善 | 性 别 | 男 | |
出生 年月 | 1964.12.09 | 所属律所 | 吉林金达莱律师事务所 | |
首次执业时间 | 2000 | 执业年限 | 20年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时间 | 2017年1月4日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种类 | 停止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依据 | 《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事实内容
| 2014 年7月10日起,珲春市法院经三次开庭审理了原告马桂兰、刘金请与被告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王泽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此案中被告方王泽龙和建工集团的委托指派律师是李明善。李明善与被告王泽龙办理了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等相关手续,与另-被告建工集团没有办理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只签订投权委托书。案件审理期间,李明善没有经过建工集团同意,擅自篡改授权委托书,由王文、许锋担任建工集团的委托律师,自己作为王泽龙的委托律师,参加了开庭审理。在二审当中院判决因委托手续不全,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发回重申。 |
6.
受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律师人员登记表
姓 名 | 王昊 | 性 别 | 男 | |
出生 年月 | 1961.11.17 | 所属律所 | 吉林王昊律师事务所 | |
首次执业时间 | 1988.12 | 执业年限 | 32年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时间 | 2017年7月26日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种类 | 警告的行政处罚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一条、《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事实内容
| 2017年1月,吉林王吴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吴在办理委托人王云轩、金忠新等20 余人与吉林博维药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中,违反《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没有与当事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收取费用没有出具有效收持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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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受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律师人员登记表
姓 名 | 崔日权 | 性 别 | 男 | |
出生 年月 | 1963.04.18 | 所属律所 | 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 | |
首次执业时间 | 2000 | 执业年限 | 20年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时间 | 2019年4月19日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种类 | 停止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事实内容
| 2018年5月10日,吉林廷大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孙基晔签订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指派崔日权办理犯罪嫌疑人孙永男(捕前系红光教堂牧师)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案, 崔日权收取了代理费15000元,没有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票结,没有登记在律师所案件登记簿里, 在与孙基晔的谈话过程中指使孙基晔阻碍证人作证。。 |
8.
受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律师人员登记表
姓 名 | 逄增富 | 性 别 | 男 | |
出生 年月 | 1962.04.26 | 所属律所 | 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 | |
首次执业时间 | 2010.2 | 执业年限 | 10年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时间 | 2019年5月10日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种类 | 中止会员权利6个月的行业处分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依据 | 《吉林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35条第1款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事实内容
| 2019年4月17日,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逄增富到延吉市看守所会见在押人员张奥时递手机并通话、浏览手机内容,被看守所民警发现被制止,其行为已违反看守所会见管理相关规定。以上事实有:1,延吉市看守所情况反映;2,延吉市看守所监控录像;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明;4,律师会见登记单;5,律师执业证复印件;6,逄增富《陈述意见书》;7,张宝军《情况说明》;8,通话记录;9,律师事务所受案登记手续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
9.
受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律师人员登记表
姓 名 | 李天来 | 性 别 | 男 | |
出生 年月 | 1982.07.27 | 所属律所 | 吉林容善律师事务所 | |
首次执业时间 | 2016.6 | 执业年限 | 3年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时间 | 2020年3月18日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种类 | 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事实内容
| 2020年1月, 吉林容菩律师事务所李天来律师因犯虚假假诉讼罪,被敦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拘役二个月,现判决已生效。以上事实有延边州司法局《关于吉林容善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天采受到刑事处罚有关情况报告》、敦化市人民法院(2019)吉2403刑初384号《刑事判决书》、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24刑终27号《刑事裁定书》为证。 |
10.
受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律师人员登记表
姓 名 | 王首岑 | 性 别 | 男 | |
出生 年月 | 1953.01.17 | 所属律所 | 吉林岑峰律师事务所 | |
首次执业时间 | 2003.4 | 执业年限 | 17年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时间 | 2020年3月26日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种类 | 警告的行业处分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依据 | 《吉林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22条第2款、第27条第5款、第18条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事实内容
| 2019年9月15日吉林岑峰律师事务所接受王树明的委托指派王首岑律师代理投诉人的土地租赁纠纷案。在代理过程中,存在未开具合法票据及未能及时与人民法院沟通解决庭审冲突问题之行为。 |
二、受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的2家律师事务所
1.
受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律师事务所登记表
律师事务所名称 | 吉林由正律师事务所 | 成立时间 | 2002.04.18 |
所受处罚、 处分的时间 | 2016年1月4日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种类 | 警告的行政处罚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依据 | 《律师法》第五十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三条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事实内容
| 原告马桂兰、刘金清(投诉人)与被告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王泽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吉林由正律师事务所没有与建工集团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李明善在办理建设集团有关的案件中委托代理手续不全,擅自改变指定律师等行为放任不管,导致案件被发挥重审;在另一起投诉案件中发现,该所收取代理费没有出具有效收费票据。 |
2.
受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律师事务所登记表
律师事务所名称 | 吉林王昊律师事务所 | 成立时间 | 2010.05.21 |
所受处罚、 处分的时间 | 2017年7月26日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种类 | 警告的行政处罚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依据 | 《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功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事实内容
| 2017年1月,吉林王吴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县在办理委托人王云轩、金忠新等20 余人与吉林博维药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中,违反《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没有与当事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收取费用没有出具有效收费票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