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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受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的5名律师及1家律师事务所
信息来源: |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0-05-27
一、受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的5名律师
1.
受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律师人员登记表
姓 名 | 辛存敏 | 性 别 | 男 | 照片 |
出生 年月 | 1973.07 | 所属律所 | 吉林寒松律师事务所 | |
首次执业时间 | 2011.09.28 | 执业年限 | 9年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时间 | 2016年11月8日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种类 | 行业通报批评处分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依据 |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第十一条第五款、第九款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事实内容
| 辛存敏律师在担任其与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代理律师期间,二审在未与投诉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的情况下出庭并收取了投诉人钱款累计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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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受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律师人员登记表
姓 名 | 孙艳玲 | 性 别 | 女 | 照片 |
出生 年月 | 1964.4.21 | 所属律所 | 吉林汇烨律师事务所 | |
首次执业时间 | 2009 | 执业年限 | 11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时间 |
2017年11月2日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种类 |
取消会员资格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依据 |
《吉林省律师协会会员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六条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事实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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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代理案件中帮助伪造证据,帮助伪造证据罪。 |
3.
受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律师人员登记表
姓 名 | 吕建国 | 性 别 | 男 | 照片 |
出生 年月 | 1967.12 | 所属律所 | 吉林吉建宇律师事务所 | |
首次执业时间 | 2003.08.09 | 执业年限 | 17年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时间 | 行业处分:2018年10月18日 行政处罚:2018年10月19日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种类 | 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处分;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依据 | 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四款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事实内容
| 据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402刑初字175号刑事判决书反映,被告人杨某文为达到其与刘某鹏股权纠纷胜诉的目的,先后找到被告人吕建国等人共同组织、策划在开庭审理前多次对封某等数名被告人就如何作伪证进行培训、演练,吕建国的行为构成犯罪,被判处妨害作证罪,免于刑事处罚,吕建国未上诉。 |
4.
受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律师人员登记表
姓 名 | 汤峰 | 性 别 | 男 | 照片 |
出生 年月 | 1947.10 | 所属律所 | 吉林寒松律师事务所 | |
首次执业时间 | 1989.01.01 | 执业年限 | 21年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时间 | 2018年12月6日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种类 | 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处分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依据 | 吉林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规定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事实内容
| 据吉林市监管支队反映及本人陈述,汤峰律师于2019年9月19日在前往吉林市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朱兴吉期间,向朱兴吉传递了写有其家属问候关心内容的信函,随后被公安机关发现,汤峰律师对所核实情况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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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受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律师人员登记表
姓 名 | 梁立艳 | 性 别 | 女 | 照片 |
出生 年月 | 1980.07 | 所属律所 | 吉林吉信律师事务所 | |
首次执业时间 | 2002.04.14 | 执业年限 | 18年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时间 | 2018年12月6日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种类 | 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处分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依据 | 吉林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规定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事实内容
| 据吉林市监管支队反映及本人陈述,梁立艳律师于2019年9月11日在前往吉林市看守所会见当事人颜世凡期间,向颜世凡传递了写有其女友问候关心内容的信函,随后被公安机关发现,梁立艳对所核实情况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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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的1家律师事务所
受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律师事务所登记表
律师事务所名称 | 吉林寒松律师事务所 | 成立时间 | 2002年9月29日 |
所受处罚、 处分的时间 | 2016年11月8日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种类 | 行业通报批评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依据 |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第十四条第五款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事实内容
| 吉林寒松律师事务所在本所律师辛存敏代理的郑某某与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中,未履行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和统一收费规定的情况下,向辛存敏律师开据了律师事务所通知函等法律文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