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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安厅、司法厅下发通知:进一步规范律师查询调取人口信息工作

信息来源: |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7-09-21

为有效解决案件起诉、审理阶段律师依法查询、调取人口信息缺乏明确政策规定,查询、调取的人口信息格式不统一、内容不规范等问题,切实维护律师依法执业权益,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近日,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司法厅写发通知,进一步规范律师调取、查询人口信息工作。

通知明确了律师查询、调取人口信息的条件。律师因诉讼当事人委托,需查询人口信息的,凭当事人委托书,本人律师执业证书(律师工作证),注明律师姓名、具体查询事由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的律师事务所证明;因承办案件需要查询人口信息的,凭本人律师执业证书(律师工作证),注明律师姓名、具体查询事由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的律师事务所证明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调查函,向被查询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申请查询公民的人口信息。

通知明确规范了律师查询、调取人口信息的流程。律师查询、调取人口信息应当按照一事一查的原则,向被查询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如实填写《人口信息查询申请表》。被查询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全,以及申请查询的事由不属于承办法律事务需要或者申请查询的信息非户口登记信息范围的,受理单位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查询人口信息,一般应当场提供查询结果。因特殊情形确实无法当场提供查询结果的,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可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结果。

通知规定了统一提供查询、调取人口信息的方式:律师可查询、调取的人口信息包括被查询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登记住址、照片、所属户籍派出所。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可采用口头告知、由律师摘抄或以纸质形式提供,不得提供查询信息的电子文档及人口信息登记表。确需公安机关出具书面材料的,受理查询申请的公安派出所或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应出具信息查询证明,加盖户口专用章。

通知加强了对查询、调取人口信息的保密管理。申请查询公民人口信息的律师及帮助查询人口信息的民警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切实履行保密义务。对故意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公安派出所及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要做好《人口信息查询申请表》、律师事务所证明等材料的保管,相关材料存档期限不得少于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