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由各市(州)律师协会自行管理律师事务所印章及其律师名章的通知

信息来源: |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9-01-15


各市(州)律师协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律师工作委员会,省律师协会省直分会:

2007年吉林省律师协会七届五次理事会通过的“关于规范吉林省律师执业机构牌匾、印章及律师名章、名片和桌牌的办法”以来。全省各律师事务所公章及律师名章由省律师协会统一指定一家在公安机关备案的机构印制。为方便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个人印制公章、名章。省律师协会决定从即日起,改由各市(州)律师协会在当地委托指定一家具备资质和在公安机关备案的机构,为辖区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个人印制公章、名章。同时,把具备刻章资质的单位告知省律师协会。规格、样式以省律师协会统一版本为准,价格由各市(州)律师协会与相关机构协商。

各市(州)律师协会统一管理制作印章后,需每月将律师事务所公章及律师个人名章印制名单上报省律师协会。

联系人:刘轶琼

联系电话:0431—85085178

邮箱:jlslsxh@126.com


附件:1、关于规范吉林省律师执业机构牌匾印章及律师名章、名片和桌牌的办法

     2律师事务所公章、律师名章规格、样式





                                                                   吉林省律师协会

                                                               二○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1:

关于规范吉林省律师执业机构牌匾

印章及律师名章、名片和桌牌的办法

(2007年4月1日吉林省律师协会七届五次理事会通过)

(2019年1月12日经吉林省律师协会九届二次常务理事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在全省范围广泛深入地开展律师文化建设工作,树立吉林省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省律师协会决定统一全省律师执业机构牌匾、印章和律师名章的规格、样式以及规范律师名片和桌牌的内容。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律师执业机构是指经吉林省司法厅核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公司律师事务部和公职律师办公室。

   本办法所称的律师是指经司法行政机关年检注册的执业律师,包括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

   第三条由各市(州)律师协会在当地委托指定一家具备资质和在公安机关备案的机构,为辖区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个人印制公章、名章。规格、样式以省律师协会统一版本为准。

  第四条 现已经吉林省司法厅核准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的牌匾、印章及经年检注册的律师名章,在本《办法》生效后,1个月内应当到各市(州)律师协会更换。

第二章  牌  匾

   第五条 律师执业机构牌匾为长方形,长60厘米,宽40厘米,律师执业机构牌匾所刊名称,为该律师事务所经吉林省司法厅核定的名称。名称下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徽。

    第六条 律师执业机构牌匾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字的颜色为黑色。

    民族自治地方律师执业机构的牌匾应当在同一牌匾上同时使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刻制。

第三章  印  章

   第七条 律师执业机构的印章为椭圆形章,长直径为5.0厘米,宽直径为3.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上环经吉林省司法厅核定的律师执业机构名称, 五星下环律师执业机构执业许可证号。

   第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律师执业机构的印章应当在同一印章上同时使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刻制。

   律师执业机构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盖印时使用蓝色。

第四章  律师名章

   第九条 律师名章形状为正方形章,边长为2.2厘米。

   第十条 律师名章中,律师姓名自左而右排列书写,律师名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姓名下方自左而右排列书写律师二字,姓名与律师字号一致,字体为宋体,律师下方用小号字书写该律师执业证号。

第五章  名片和桌牌

  第十一条  律师名片和桌牌由省律师协会设计参考样式,由律师执业机构或者律师自行制作。

  第十二条  律师名片可以刊写律师姓名、所在律师执业机构、律师协会会徽或者律师执业机构所徽、地址、联系方式、传真、电子邮箱、邮政编码等,不得刊写其它职务。

  第十三条 律师桌牌可以刊写律师姓名、职务等。

  第十四条 律师名片和桌牌的内容,应当真实,应当遵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规定以及省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名片或者桌牌做虚假宣传或者承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律师执业机构牌匾、印章或者律师名章毁损、丢失的,应当到各市(州)律师协会备案,并重新申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仿制、更改吉林省律师协会统一制定的牌匾、印章或者律师名章的样式。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吉林省律师协会或者所属市(州)律师协会可以给予其训诫或者通报批评的行业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2:

律师事务所公章、律师名章规格、样式




椭圆形,50*35




22mm正方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