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转发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0-01-10


各市州公安局、司法局,长白山公安局、司法局,各县市区公安局、司法局:

2019年10月18日,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公监管〔2019〕372号,以下简称《通知》),就加强看守所制度硬件建设和信息共享、协作配合,满足律师会见需求,保障律师正常执业,确保看守所羁押秩序和安全提出了要求。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为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重要意义。律师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尊重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是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依法保护公民权利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公安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刑事司法力量,承担着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职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律师制度对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作用,充分认识保障律师会见对于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坚决防止和克服“重打击、轻保护”的倾向,把学习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作为深入推进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深化公安改革的重要举措,切实增强工作紧迫感和责任感,筑牢大局意识,强化服务理念,正视问题,狠抓整改,努力从制度上、机制上、设施上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营造尊重律师、规范执法的良好氛围。

二、健全落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各项制度措施。各级公安机关和监管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准确把握内涵实质,深入开展基础调研,找准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的切入点和着力点,理清思路,明确重点,细化措施,全力推进《通知》各项要求的贯彻落实。一要严格落实律师会见制度。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办案部门依法办案的指导,对不属于法定需经批准会见的案件,不得指令看守所拒绝或者变相拒绝安排律师会见。对属于侦查期间限制律师会见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看守所是否许可会见。全省看守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安排律师会见,不得仅凭办案单位电话通知就拒绝安排律师会见,不得以未收到办案单位通知为由拒绝安排律师会见,不得以“办案单位提审”“出所指认罪证”“会见场所不足”等为由限制律师会见,不得限制律师会见次数和时间。二要依法保障律师通信权利。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与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辩护律师通信。受委托的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信。看守所应当及时传递辩护律师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往来信件。看守所应当对信件进行必要的检查,但不得截留、复制、删改信件,不得向办案单位提供信件内容,但信件内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以及涉嫌串供、毁灭证据等情形的除外。三要推进律师会见场所建设。新建看守所要落实《看守所建设标准》(建标164–2013)要求,按照每100名在押人员设置4间律师会见室标准建设。律师会见排队时间长的老旧看守所要因地制宜、挖掘潜力,通过改建、扩建等办法,增加律师会见室数量。在律师会见室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看守所经书面征得律师同意,可以临时借用空闲的讯问室安排律师会见,但应当关闭录音、监听设备。律师会见量较大的看守所,可以设置快速会见室,对于办理告知、签署等简易手续,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律师会见申请,可以优先安排快速会见,提升律师会见效率。四要完善律师预约会见机制。全省看守所要依托“智慧公安”“智慧监管”建设,对现有的律师会见网上预约平台进行优化改进,在确保在押人员信息安全的前提下,逐步将网上预约功能向移动设备终端拓展,通过网络、微信、电话预约等多种方式,提高律师预约会见的便捷性和覆盖面。对预约会见的律师,优先办理会见手续,但不得以未预约会见为由拒绝安排律师会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逐步探索建立远程视频会见系统,尝试在派出所和看守所之间为律师与在押人员搭建快速会见平台,为畅通律师会见开辟新途径。五要延长律师会见接待时间。律师会见量较大,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无法满足律师会见需求,造成律师排队等候的看守所,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在保证看守所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日律师会见接待时间,或者提供公休日律师预约会见服务,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六要加强律师会见服务保障。有条件的看守所应当设立律师等候休息区,可以配置座椅、复印机、打印机、饮水机、储物柜、手机充电设备、电子排号机、自助贩卖机等便民设施,可以在律师会见室设置单机版电脑和打印机,地处偏远的看守所可以为律师提供与民警同价的工作餐,努力为律师会见提供便利。律师可以携带笔记本电脑会见,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看守所管理规定,确保会见安全。

三、建立完善规范律师会见工作的协作联动机制。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及联络员日常联系沟通机制,定期沟通和交流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一要完善律师投诉处理机制。各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是公安机关负责受理律师投诉的责任部门,要对律师投诉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反映的情况或者移交的申请材料,进行登记受理,并及时反馈工作进展和调查处理结果。各地公安机关要在看守所、案管中心显著位置设立律师投诉受理告示牌,公布受理律师投诉的部门、地址、电话及联系人信息,确保律师投诉得到及时解决。二要落实律师身份核验制度。公安部、司法部已经建立了全国律师信息共享机制,共享全国律师的执业资格、执业状态等相关信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做好本辖区执业律师信息的更新、维护和管理工作,确保律师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准确、鲜活。全省看守所要登录已联网的律师身份核验系统对来所会见律师的执业资格和真实身份进行核查验证,严防不法人员假冒律师。对于律师首次会见,由于律师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与律师执业证书信息不一致,导致无法通过律师身份核验系统验证的,律师可以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验身份无误后,向看守所出具证明材料,律师持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司法行政机关的证明向看守所申请会见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看守所发现假冒律师的,应当立即对其采取管控措施,并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三要建立律师违规处理机制。律师应当遵守看守所安全管理规定,严禁携带违禁物品进入会见区,严禁带经办案单位核实或许可的律师助理、翻译以外的其他人员参加会见,严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通过手机免提、QQ、微信等通讯方式联系外界人员,严禁传递违禁物品、文件,严禁在会见区吸烟。发现律师在会见中有违规行为的,看守所应当立即制止;对严重违反规定或者不听劝阻的,可以决定停止会见,并将违规情况及时通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律师协会,在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违规会见情况。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对看守所通报的律师会见违规情况要及时进行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公安机关或看守所,努力构建“共建共享共治”的良好格局。

各地贯彻落实情况、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取得的先进经验和特色做法,请及时报省公安厅监管总队、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

                                                    吉林省公安厅    吉林省司法厅

                                                         2019年12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公监管〔2019372


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司法局:

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切实加强协作配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司发〔201514号)要求,不断创新协作机制、完善保障制度、加强硬件建设,严格依法保障律师在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取得明显成效。但随着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等新制度的实施,看守所律师会见量急剧增多,一些看守所律师会见排队时间过长,甚至出现个别变相限制律师会见的现象,影响了律师的正常执业。同时,个别律师违反会见管理相关规定,甚至发生假冒律师会见等问题,影响了监所安全。对此,公安部、司法部经共同协商研究,现就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依法安排及时会见,保障律师正常执业。辩护律师到看守所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在核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能当时安排的应当时安排,不能当时安排的应向辩护律师说明情况,并保证辩护律师在48小时内会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办案部门通知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解除委托关系的,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向其确认解除委托关系的,看守所应当安排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书面拒绝会见的,看守所应当将有关书面材料转交辩护律师。

二、加强制度硬件建设,满足律师会见需求。要加强制度建设,看守所应设立律师会见预约平台,在确保在押人员信息安全的前提下,通过网络、微信、电话等方式为律师预约会见,但不得以未预约为由拒绝安排律师会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视频会见。要加强会见场所建设,新建看守所律师会见室数量要按照设计押量每百人4间的标准建设,老旧看守所要因地制宜、挖掘潜力,通过改建、扩建等办法,进一步增加律师会见室数量。在律师会见室不足的情况下,经书面征得律师同意,可以使用讯问室安排律师会见,但应当关闭录音、监听设备。律师会见量较大的看守所可设置快速会见室,对于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会见申请,看守所应安排快速会见。要加强服务保障,有条件的看守所可设立律师等候休息区,并配备一些必要的服务设施及办公设备,最大限度为律师会见提供便利。律师可以携带个人电脑会见,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会见安全。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无法满足律师会见需求的,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或利用公休日安排律师会见。

三、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确保羁押秩序和安全。公安部、司法部建立全国律师信息共享机制,共享全国律师的执业资格、执业状态等相关信息,并进一步规范辩护委托书、会见介绍信和刑事法律援助辩护(代理)函等文书的格式。律师应当遵守看守所安全管理规定,严禁携带违禁物品进入会见区,严禁带经办案单位核实或许可的律师助理、翻译以外的其他人员参加会

见,严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违禁物品、文件。发现律师在会见中有违规行为的,看守所应立即制止,并及时通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律师认为自己的会见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向看守所及所属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或者检察机关投诉,公安机关应当公开受理律师投诉的机构名称和具体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协同相关部门依法整治看守所周边违法设点执业的

律师事务所,严肃查处违规执业、以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和扰乱

正常会见秩序等行为。

   各地贯彻落实情况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司法部律师工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2019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