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吉林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律师执业2021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2-05-05



各市(州)律师协会,梅河口市律师工作委员会,省律师协会省直分会:

根据《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的规定,现就开展2021年度全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考核的范围

在我省执业的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及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应当参加律师协会开展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备案审查。

二、年度检查考核时间

2022年5月5日至5月31日。长春市、吉林市由于疫情原因,可延期至6月15日前完成律师年度考核。

三、年度考核内容

1.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2.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3.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

4.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和参与重大敏感案件、涉黑恶类案件向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备案及代理的情况;

5.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6.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受到当事人、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表扬、投诉的情况;

7.参加并完成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组织的活动及完成任务情况;

8.律师完成远程网络继续教育培训40学时情况,需附带打印或截屏培训合格证书。

四、年度考核应提交的材料

1.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打印版一式三份;

2.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3.兼职律师需提供所在单位任职证明及同意兼职从事律师职业证明;法律援助中心和国资所律师,需提供加盖本单位公章载有律师名录编制簿复印件;

4.公职律师需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其在职在编专职从事法律工作证明材料、考核年度内开展律师业务活动情况的考核鉴定;公司律师需提供其与公司劳动关系及专职从事法律工作证明材料、考核年度内开展律师业务活动情况的考核鉴定;

5.律师年度执业情况报告(按照律师考核内容报告)。

考核前3个月变更执业机构的律师,应当同时提交变更前所在律师事务所对其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

6.执业承诺。

五、年度检查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1.律师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称职”:

(1)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2)能够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3)能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4)能够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遵守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

 2.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

(1)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受到律师事务所重点指导、监督或者受到当事人投诉被查实的;

(2)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但已按要求改正的;

(3)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以下行政处罚的。

3.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1)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未按要求改正的;

(2)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

(3)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拒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

(4)有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会员义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参加考核的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评定考核等次:

(1)获准执业不满3个月的;

(2)上一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

(3)上一年度因病暂停执业的。

5.律师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或者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市(州)律师协会应当暂缓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待有查处结果或者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再予审查确定,并报省律师协会备案。

6.律师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如实报告,由市(州)律师协会责令其限期参加执业年度考核;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的,由律师协会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

7.律师经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市(州)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其存在的问题,书面责令其改正,并安排其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教育。律师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由律师协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情节严重的,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也可以建议律师事务所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六、年度考核的程序

1.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表格在吉林律师网下载中心下载,律师事务所向主管部门报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申报材料。

2.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律师事务所报送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申报材料后,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考核内容、评定标准完成审查工作,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并报送市(州)律师协会。

3.市(州)律师协会应当在2022年5月30日前,长春市、吉林市律师协会可延期至2022年6月15日,将本地区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结果报省律师协会(纸质版和电子版同时报送),同时将本地区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总结一并上报。

市(州)律师协会应将考核结果连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申报材料报送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在本地律师协会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期间,律师对考核结果提出异议的,按照规定予以复核处理。考核结束后,无异议的确定最终考核等次,由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在律师执业证上加盖考核专用章:考核年度为“2021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自XX年XX月XX日获准执业,不评定考核等次”;备案日期为:2022年4月-2023年4月。

4.市(州)律师协会考核中发现律师有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行为的,应当依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发现律师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移交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附件:1.律师年度考核申报表

    2.公职、公司律师年度考核申报表

    3.律师年度考核结果统计表

    4.年度暂缓考核和不参加考核统计表

    5.地区年度考核汇总表


注:以上附件请在本网站“下载中心”下载。





吉林省律师协会

 2022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