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转发中国法律培训网《关于举办“<公司法>修订、<公司法>司法解释适用的新动向暨合同纠纷审判实务中的若干热点问题高级研修班”的通知》

信息来源: |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4-06-12

  

各市(州)律师协会、梅河口、公主岭市律师工作委员会、省直律师事务所:

现将中国法律培训网《关于举办“<公司法>修订、<公司法>司法解释适用的新动向暨合同纠纷审判实务中的若干热点问题高级研修班”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本次培训视为省律师协会的常规业务培训。望你们通知到辖区律师,自愿报名参加。

参加培训者请直接向省律师协会报名,报名截止时间为71日。

联系人:刘轶琼

联系电话:0431-85085178

详细内容见附件。

 

                      吉林省律师协会

                     二○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

 

关于举办“《公司法》修订、《公司法》司法解释适用的新动向暨合同纠纷审判实务中的若干热点问题高级研修班”邀请函

 

各相关单位: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法》的修正案,修订后的新公司法将于201431日起正式实施。最高人民法院也针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三)进行了修改,新的司法解释与《公司法》修正案同时配套实施。为破解公司治理难题,解决公司诉讼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将出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公司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释的出台实施,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有力司法保障。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间合同运用日趋频繁,基于目前我国民商法体系尚处发展阶段,法律规定的漏洞和盲区尚有存在,并由此引起的合同纠纷案件不断增加。企业在经营中与外部的关系往来,几乎全部通过合同来完成。一份履行顺畅的合同,会给企业带来不菲的价值。反之,一份合同履行遇到障碍,不但使预期成为泡影,而且可能会使企业的利益受到损害。掌握合同签订、履行和预防纠纷的技能,对企业意义重大。因此,我单位特举办“《公司法》修订、《公司法》司法解释适用的新动向暨合同纠纷审判实务中的若干热点问题高级研修班”

一、参加对象

各企业主管领导、法律事务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各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各法律院系老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律师协会的负责同志。

二、研修时间、地点

2014年07月10日—12日    长    春(7月10日为报到时间)

三、拟邀请授课老师

雷继平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高级法官、法学博士

张朝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法学博士

谢鸿飞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主任、法学博士、研究员;中国民法学会副秘长

四、研修内容

专题一  2014年《公司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1、公司资本制度的修改

2、公司注册资本的实际操作

3、抽逃出资与出资不实责任

4、公司资本制度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5、公司资本制度风险防范的替代措施

专题二、《公司法》司法解释适用的新动向

1、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三)的重要内容

股东资格确认诉讼

股东的除名制度

隐名合伙的法律调整

公司解散诉讼

公司清算制度

股东代表诉讼

股权转让诉讼

2、《公司法解释》(四)的理解与适用

瑕疵决议诉讼

股东知情权诉讼

利润分配权诉讼

股东代表之诉

公司章程效力诉讼

公司治理结构诉讼

专题三合同纠纷审判实务中的若干热点问题

1、合同法热点及疑难问题

合同无效的司法认定及其法律效力的最新发展

格式合同中的提示说明义务及免责条款的效力

合同解除制度的最新司法发展

损害赔偿额的证明与认定

2、审理买卖合同纠纷以及担保合同纠纷的裁判方法

关于认定质量异议期的问题

合同的相对性与第三人的履行

融资回租合同效力的认定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及其行使的效力

独立担保的最新发展

担保的新类型(集合担保、信托担保等)

⑦无效担保的法律效力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务结合司法解释二讲解

①2013年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本的变化

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重要条款

③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类型及其处理

④建设工程索赔的特殊性

⑤pay when paid等特殊条款的法律效力

4、涉外合同实务

五、报名办法及费用

每人需交纳研修费2200元(含培训费、资料费);吉林省律师持律师证参加优惠价:1800元/人。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