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省司法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省律师、公证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4-06-18

 

各市(州)司法局,公主岭市、梅河口市司法局:

根据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2014年全省职称评聘工作安排意见》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2014年度律师、公证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及地点

今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省直评审委员会所在单位及办事机构,统一时间、统一地点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收取。

受理时间:2014年8月11日—8月20日(8月16、17日休息),逾期不再受理。

受理地点:吉林省专家服务中心(长春市人民大街7988号,空军二航校对面的博士后公寓508室,电话:89997801)。

二、申报程序

(一)  事业单位申报人员的申报程序

1.省直事业单位申报人员的申报程序:单位推荐、公示——省司法厅复核、公示——评委会评审。

2.各市(州)所属事业单位申报人员的申报程序:单位推荐、公示——市(州)司法局核准、公示——市(州)人社部门复核、公示——评委会评审。

3.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的申报人员的申报程序:单位推荐、公示——县(市、区)司法局核准、公示——县级人社部门复核、公示——市(州)人社部门复核、公——评委会评审。

(二)律师事务所申报人员的申报程序

1.省直律师事务所申报人员的申报程序:单位推荐、公示——省律师协会核准、公示——省司法厅复

核、公示——评委会评审。

2.除省直律师事务所以外的律师事务所申报人员的申报程序:单位推荐、公示——市(州)司法局核准、公示——省司法厅复核、公示——评委会评审。 

三、申报材料

填报材料:《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份,须手写;《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一览表》,须用计算机打印十七份,并附电子版。

提交材料:本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 ;本人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学历验证报告(加盖单位公章);取得现级别职称后获得的本人论文、著作、学术报告、获奖证书及相关成果证明材料原件;非外语、计算机免试人员应提交有效的外语、计算机成绩单原件;执业证书复印件;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申报评审材料册;事业单位编制册复印件。

学历信息查询网站: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专业论文查询网站:新闻出版总署网站。

申报人员及单位、主管部门需下载的表格见附件1-7或在吉林省人力资源保障厅网站业务目录下的“专业技术”栏中下载。

四、评审方式

律师、公证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采取专家评委集中例会评审,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通过人员,对申请破格评审人员采取答辩、考试、测试与材料评审相结合方式进行。

五、评审依据

评审原则上依据《吉林省律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吉人联字[2004]22号)和《吉林省公证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吉人联字[2004]23号)进行。

六、收费标准

根据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调整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吉省价收【2011】104号)规定,参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评审费为300元,参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评审费为200元,破格申报人员评审费增加100元。

七、有关政策规定

1.关于职称外语免试政策的问题。享受外语免试的人员包括:律师事务所的申报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在国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经省级以上人社、教育部门认证)或通过专业培训、专业进修及做访问学者等方式连续在国外有半年以上留学经历的人员;以硕士研究生学历申评中级职称的人员;以博士研究生学历申评副高级职称的人员;正式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的人员;申报职称首次认定的机关调转人员、部队转业干部;县(市、区)审评人员,在审评正高级职称时,可降低一个等级标准进行申报;其他能够证明具有较高外语水平的人员。

2.关于计算机免试政策的问题。享受计算机免试的人员包括:律师事务所的申报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申报正高级职称的人员;年满50周岁申评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年满40周岁申评中级职称的人员;以硕士研究生学历申评中级职称的人员;以硕士研究生学历申评副高级职称的人员;通过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考试或水平考试,取得程序员资格证书,申评中级职称的人员,取得高级程序员资格证书,申评正、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取得我省职称计算机中级考试合格证书的,在申评副高级职称时,须再提交1个科目的考试合格证书,申评正高级职称时,须再提交2个科目的考试合格证书。取得我省职称计算机副高级考试合格证书的,在申评正高级职称时,须再提交1个科目的考试合格证书。以博士研究生学历申评正高级职称的,须提交1个科目的考试合格证书;以硕士研究生学历申评副高级职称的,须提交2个科目的考试合格证书。县(市)所属单位审评人员审评各级别职称,可只提交2个科目考试合格证书。

 3.关于硕士、博士研究生职称评审的问题。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后,且受聘专业技术岗位从事律师或公证专业技术工作满两年以上的人员,可申评律师或公证专业中级职称。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后,且受聘专业技术岗位从事律师或公证专业技术工作满两年以上的人员,可申评副高级职称。

4.关于同级改职的问题。因工作岗位变动参加职称改职的人员,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后,可按现从事岗位的专业系列评审条件参加改职评审。

5.关于职称审评相关时限计算的问题。审评人员的年龄按照2014年的12月31日计算;专业工作年限、毕业年限、任现职时间及业绩成果有效期按照上一年度12月31日计算;申报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业绩成果有效期可延至申报人材料在单位内部公示之日前。

6.关于到律师事务所、事业单位工作的党政机关调动人员、部队转业干部职称认定的问题。该类人员首次申评职称,可不受资历台阶和职称外语及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限制,但须受聘专业技术岗位一年以上,并符合相应专业系列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和业绩成果条件。该类人员职称认定由省人社厅统一负责组织。

7.关于有关人员不予参评的问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一律不能参加评审;兼职律师不能参加评审;按照人社部有关文件要求,对达到离退休年龄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不能参加评审。

八、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地区、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职称评定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今年职称评定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好工作。

(二)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各地区、各单位要建立资格审查工作责任制,开设专门的政策咨询电话和信箱,指定专人负责,对能够直接答复的要及时答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对咨询人推诿搪塞,努力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三)严肃纪律、履行程序。各地区、各单位要严肃职称工作纪律,成立相应考评领导小组,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考评,集中公示3个工作日以上无异议后,按照申报程序规定正式行文上报,在公示期间对公示人员有异议的举报问题,由申报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人事以及纪检监察部门共同出具说明材料,报省厅复审查实;各市(州)司法局要将申报材料、汇总表及申报人员名单的正式行文统一送市(州)人社部门,各市(州)人社部门要将申报材料、汇总表及申报人员名单的正式行文统一报省司法厅。

联系人:张海凤,联系电话:0431—82750330 ,电子邮箱:1208788971@qq.com;联系人:杨剑, 联系电话:0431—82750420 , 电子信箱:335402611@qq.com

附件:1.评审表(企业单位)

2.评审表(事业单位)

3.评审一览表

4.申报材料册

5.申报人员须提交的原件材料审查目录

6.公示表

7.汇总表

 

                  吉林省司法厅

                                                                                                        201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