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吉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 |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7-01-18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物价局(发展和改革委、局,价格监督检查局),司法局: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吉省价收〔2016〕62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就律师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或者比例、支付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二、律师服务的部分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件。

三、附件以外的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根据法律服务的内容,工作量、疑难程度和律师的服务能力协商确定。

四、律师办理有关失业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残疾人员等不符合法律援助对象的委托人和因公受损害请求赔偿的(责任事故除外),或请求赡养、扶养、抚养费的,或请求劳动保险金、劳动赔偿金、抚恤金、救济金等生活确有困难,难以承担律师服务费的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五、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减免范围等信息,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电话和12358价格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执行期满后,按程序重新审定。《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和制定部分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收〔2013〕51号)同时废止。

附件:吉林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吉林省物价局

                 2016年 12 月 29



附件:

吉林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

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代理刑事案件

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一)侦查阶段(含申请取保候审),2000元/件;

(二)审查起诉阶段,3000元/件;

(三)一审审判阶段,5000元/件;

(四)刑事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3000元/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民事诉讼部分实行市场调节价;

(五)刑事二审、死刑复核案件,按一审审判阶段收费,但曾接受委托并收取费用的,减半收取。

上述标准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上浮50%,下浮不限。

二、代理部分民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及群体性诉讼案件

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3000元/件,可上浮50%,下浮不限;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按争议标的额比例,在规定的幅度内,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诉讼标的额                   收费比例

1万元以下 (含1万元)           800元/件;

1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        4%;

1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       3%;

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     2%;

100万元至500万(含500万元)      1%;

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 0.5%;

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最高不超过0.25%,双方协商确定。

上述收费标准可上浮30%,下浮不限。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按较高者计算。

(三)二审案件分别按照一审阶段确定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收费,但在上阶段曾接受委托并收取费用的,本阶段应减半收费。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4000元/件。可上浮40%,下浮不限。

四、代理诉讼案件的申诉

代理上述诉讼案件的申诉实行按件收费,3000元/件。可上浮40%,下浮不限。进入再审程序后,未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的,按各类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原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的,减半收取。

五、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

律师事务所办理上述案件时,遇到属重大、疑难、复杂的诉讼案件,可与委托人协商在普通案件基准收费标准的五倍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数额。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界定由省司法厅另行规定,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律师事务所接到委托后,应向当地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