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律师协会简介



吉林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律师、律师事务所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吉林省律师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全省律师及其执业机构实施行业管理。会接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指导,接受吉林省司法厅的指导和监督,并对长春等9个市(州)律师协会、梅河口市律师工作委员会,以及省直分会承担工作指导职责。截止到20235省共有律师执业机构682其中国资所1家、合伙所437家、个人所197分所47家法律援助机构70家共有律师8100余名其中专职律师5600余名、兼职律师200余名、法律援助律师170余名、公职律师1830余名、公司律师290余名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律师工作重要指示批示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司法党组正确领导下,律师行业党委引领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团结带领广大律师始终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基本要求,切实担负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职责使命为法治吉林、平安吉林,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会始建于1956年12月27日,重建于1981年4月23日。本会设秘书处,负责执行全省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协会日常工作协调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并对理事会负责。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下设:行业党委办公室、办公室、业务部、会员部、所务部和宣传联络部。

设立律师行业党建研究委员会律师制度理论与行业发展战略研究委员会律师行业规则委员会律师行业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员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委员会惩戒和职业道德建设委员会教育培训委员会律师文化建设和福利文体委员会公益法律服务与社会责任委员会律师服务收费指导委员会律师行业评级评价委员会实习律师指导委员会青年律师委员会女律师委员会律师事务所建设指导和律师所分专业评价委员会宣传联络委员会财务委员会公职律师专门委员会公司律师专门委员会,老律师专门委员会20个专门委员会,履行相应的职责;设立刑事专业委员会刑民交叉专业委员会,民事专业委员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金融证券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财税法专业委员会涉外法律专业委员会乡村振兴法律专业委员会环境、资源与能源法专业委员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网络与高新技术法律专业委员会医药卫生法律专业委员会企业(刑事)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企业(民商事及行政)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破产清算与并购重组法律专业委员会法治建设与营商环境法律专业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老年人权益保障专业委员会仲裁与律师调解专业委员会等23个专业委员会,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指导及交流等活动。

吉林省律师代表大会是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届四年,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监事会全体会议推举产生监事长、副监事长。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对理事会负责;监事会对理事会工作实施监督,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

2005年成立吉林省律师协会党委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进一步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推动律制度改革发展,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办发〔2016〕24号)要求,经省司法厅党委研究,并报经省委组织部同意,于2018年1月成立中国共产党吉林省律师行业委员会简称“吉林省律师行业党委,负责指导全省律师行业党建工作。2023年5月,经省司法厅党组批准,调整后的省律师行业党委组成人员为:省司法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林松同志省律师行业党委书记;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处长洪波同志省律师协会会长田大原同志任行业党委副书记;省律师协会秘书长孙晓标同志任行业党委专职副书记;党委委员高云峰李全胜、孙莉、高强刘艳丽

成立以来,已经召开了十次全省律师代表大会。202347日至8日,召开的吉林省第次律师代表大会,按照吉林省律师协会章程选举推举产生了第届理事会理事81名常务理事29名会长、副会长11名,监事长、副监事长6名监事7名;聘任了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7名其中,选举田大原律师为会长,选举高云峰、李全胜、刘艳丽、包晓莲、徐德明、王丹波、徐强、朱大勇、刘一茗、高席10名律师为副会长;推举张嘉良律师为监事长,推举高强孙莉、蔡建敏、李佩璟、车宏伟5名律师为副监事长;聘任孙晓标为秘书长;聘任曾丽君、黄默为副秘书长聘任韩子琼、张彦、刘学峰、黄珊和张佳庚为兼职副秘书长;聘任王哲为名誉会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吉林省律师协会章程》规定,本会履行下列职责加强律师行业管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吉林省司法厅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对于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