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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正式启用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格式文书》和《民事法律格式文书》的通知

信息来源: |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4-07-17

 

 

各市(州)律师协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律师工作委员会,省直律师事务所: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201311日正式实施。目前我省律师办理业务所使用的两种法律文书相关法律条款及内容和新修订的法律有冲突,为了与新修订的法律相衔接,经省律师协会八届六次会长办公会通过,决定对原使用的两种法律文书进行修改。为此,省律师协会组织了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和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对原使用的两种法律文书进行了修改和调整,其中修改《刑事诉讼格式文书》11种,《民事法律格式文书》6种。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于201481日正式使用,原有尚未修改的部分《律师刑事诉讼文书》继续有效。

新修改的《民事法律格式文书》于201491日正式使用。原使用的法律文书届时废止。

同时,省律师协会将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格式文书》和《民事法律格式文书》样本抄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各市(州)律师协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律师工作委员会负责抄告辖区的公、检、法、司机关(含县、区)。

请各市(州)律师协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律师工作委员会组织好辖区律师事务所按办理业务量的需求,上报省律师协会两种法律文书的订购套数,届时如发现律师事务所仍继续使用已废止的两种法律文书,律师协会可依据行业规则予以处理。

 

 

 

 

 

吉林省律师协会

二○一四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