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律师协会恶意投诉行为处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 |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6-01-07
各市(州)律师协会、梅河口市律师工作委员会,省律师协会省直分会:
2025年12月31日,《吉林省律师协会恶意投诉行为处理规则(试行)》经吉林省律师协会十届十六次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市(州)律师协会将此通知转发至所属律师事务所。
附件:《吉林省律师协会恶意投诉行为处理规则(试行)》
吉林省律师协会
2026年1月7日
附件:
吉林省律师协会恶意投诉行为处理规则(试行)
(2025年12月31日吉林省律师协会十届十六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全省律师执业环境,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促进全省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吉林省律师协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恶意投诉行为,是指投诉人通过捏造事实、隐瞒真相、提供虚假材料或无正当理由重复投诉等方式,旨在使会员受到行业纪律处分、干扰其正常执业、损害其信誉或索取不当利益,进而损害会员合法权益或扰乱行业秩序的滥用投诉权利的行为。
本规则所称的投诉人,是指认为本会会员行为涉嫌违规,向本会或全省各级律师协会、分会、律师工作委员会提出控诉、举报、检举的人,投诉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 投诉人的投诉行为应遵循诚信原则,应对所提交的投诉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负责。如投诉人存在恶意投诉行为的,将根据本规则将其列入《恶意投诉人名单》。但是,本会或全省各级律师协会、分会、律师工作委员会依职权主动立案调查的案件,以及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党政机关转交的会员违规线索提起的案件除外。
第四条 投诉人为会员代理诉讼、仲裁案件或其他法律事务有利益冲突对方当事人、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律师协会在受理投诉时,应当征求被投诉人委托人的意见。该征求意见应在收到投诉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如前款投诉人投诉所涉诉讼、仲裁案件或其他法律事务尚未结案或正在进行的,不予受理。待利益冲突消除或无实质影响后,投诉人可以继续提出投诉。但是,投诉人投诉本会会员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或仲裁庭秩序违规行为的除外。
如投诉人未如实披露利益冲突情况的,经查实后将被视为违反诚信投诉原则,并可依据本规则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恶意投诉行为:
(一)同一投诉人自首次提出投诉之日起两年内累计三次(含)以上投诉且均查无实据的;
(二)投诉人为会员代理案件或其他法律事务有利益冲突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自首次投诉之日起两年内累计二次(含)以上投诉且均查无实据的;
(三)同一投诉人两年内针对同一会员基于相同事由累计二次(含)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四)捏造、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五)律师协会对投诉已作出生效决定,或司法行政机关对投诉人不服律师协会相关决定已作出生效决定,或投诉事项已被生效法律文书裁判过,投诉人仍基于相同事由继续投诉的;
(六)投诉事由或所涉案件已由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受理,涉嫌采用投诉的方式干扰会员履职或阻碍会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
(七)投诉人就投诉事项已经与被投诉人签订和解或相关协议,并撤回投诉后,又基于相同事由重复投诉的;
(八)其他经审查发现属于恶意投诉行为的。
第六条 恶意投诉行为由全省各级律师协会负责惩戒工作的专门委员会认定。在受理投诉时如发现投诉人涉嫌恶意投诉行为的,应当立即移交所属的负责惩戒工作的专门委员会核实认定。
第七条如投诉被认定为恶意投诉行为的,本会或全省各级律师协会、分会、律师工作委员会将其纳入《恶意投诉人记录名单》,有效期限为两年,自被列入之日起计算。如投诉人具有本规则第五条所列两项及以上恶意投诉行为的,可将期限延长一至三年。并可以向本会会员提示,谨慎受理《恶意投诉人记录名单》中所列投诉人的委托事项。
被认定存在恶意投诉行为的投诉人如积极、主动纠正恶意投诉行为的,经投诉人书面申请本会或全省各级律师协会、分会、律师工作委员会负责惩戒工作的专门委员会可以决定提前删除恶意投诉人信息;本会或全省各级律师协会、分会、律师工作委员会负责惩戒工作的专门委员会可共享前述名单信息。本省会员有权依程序向本会申请查询《恶意投诉人记录名单》。
第八条 本会对恶意投诉行为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终止调查及作出撤案处理。恶意投诉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本会有权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如恶意投诉行为对本省会员合法权益造成侵害,该会员向所属的律师协会负责维权的专门委员会等部门提出维权申请的,可依照相关规定支持会员的合法维权行为。
投诉行为被认定为恶意投诉的,本会将及时通知被投诉会员,并视情况在适当范围内予以通报,以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对于恶意投诉的典型案例,本会或全省各级律师协会、分会、律师工作委员会可以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依法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营造风清气正、公平有序的良好执业环境。
第十条 本会或全省各级律师协会、分会、律师工作委员会会员存在恶意投诉行为,或者煽动、唆使他人实施恶意投诉行为的,视为严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可以从严处分。恶意投诉行为涉嫌行政违法或者犯罪的,将移送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吉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