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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受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的13名律师及3家律师事务所
信息来源: |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0-05-27
一、受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的13名律师
1.
受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律师人员登记表
姓 名 | 于洪雷 | 性 别 | 男 | 照片 |
出生 年月 | 1972.1.23 | 所属律所 | 吉林华信律师事务所 | |
首次执业时间 | 1995.4.1 | 执业年限 | 21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时间 | 2016年1月20日 2016年11月24日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种类 | 1.公开谴责 2.停止执业六个月,罚款一万元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依据 |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四条第(三)款、第五条第(五)、(六)、(九)项之规定。 停止执业六个月,罚款一万元。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事实内容
| 投诉人康永祥2011年10月聘请于洪雷律师代理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于洪雷2012年8月8日将该案在二道区法院立案,又于当年8月28日私自撤案,之后未再就此案另行起诉,拖延至今。于洪雷收取康永祥代理费7700元,代收诉讼费3300元。吉林华信律师事务所称该案没有案件批办单,未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于洪雷所收费用未上交所里。华信律师所向二道区法院出具了律师函,但无法说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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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受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律师人员登记表
姓 名 | 王向新 | 性 别 | 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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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月 | 1969.12.7 | 所属律所 | 吉林策业律师事务所 | |
首次执业时间 | 2006.10.15 | 执业年限 | 13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时间 |
2016年1月20日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种类 |
通报批评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依据 |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九)项之规定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事实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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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吉林省超海建筑有限公司2014年3月9日聘请王向新律师代理其与吉林中天元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王向新当时所在律师所——吉林华港律师事务所没有与投诉方吉林超海建筑有限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王向新律师也没有收取投诉方律师费用。王向新律师的行为涉嫌私自接受委托。 |
3.
受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律师人员登记表
姓 名 | 刘文玉 | 性 别 | 男 | 照片 |
出生 年月 | 1972.1.6 | 所属律所 | 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 | |
首次执业时间 | 2011.10.24 | 执业年限 | 9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时间 |
2016年8月24日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种类 |
训诫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依据 |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五条第(十九)项之规定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事实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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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卢晓红在与梨树县延武农资农民专业合作社劳动争议纠纷再审听证程序中,刘文玉律师作为梨树县延武农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代理人,在人民法院听证程序中,未向人民法院提交所在律师事务所《通知函》,未以律师身份,而是以梨树县延武农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诉讼活动 |
4.
受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律师人员登记表
姓 名 | 刘艳萍 | 性 别 | 女 | 照片 |
出生 年月 | 1956.3.30 | 所属律所 | 吉林华信律师事务所 | |
首次执业时间 | 1992.8.14 | 执业年限 | 27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时间 | 2016年8月24日 201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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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受处罚、 处分的种类 | 1.公开谴责 2.警告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依据 |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五条第(九)项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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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受处罚、 处分的事实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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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张松柏因与长春市双顶山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原股东产生股权转让纠纷,经朋友介绍找到吉林华信律师事务所刘艳萍律师,双方约定律师代理费为60万,张松柏与2015年4月13日先期支付20万,打到刘艳萍个人账户上,此款未上交律师事务所,律师所也未给张松柏开具发票,双方未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华信律师事务所也未提供该案在律师事务所登记的有效证明 |
5.
受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律师人员登记表
姓 名 | 王红梅 | 性 别 | 女 | |
出生 年月 | 1981.9.4 | 所属律所 | 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 | |
首次执业时间 | 2009.7.16 | 执业年限 | 10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时间 |
2017年7月21日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种类 |
警告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依据 |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五条第(十九)项之规定。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事实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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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举报人王红梅在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曾作为吉林省安亿家热能计量有限责任公司的代理人,代理一起与浙江博凯仪表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该案中,王红梅没有以律师身份,而是以该公司员工的身份出庭并参与了法庭诉讼活动。王红梅律师在案件代理过程中,没有收取吉林省安亿家热能计量有限责任公司的代理费用。王红梅律师当时所在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称对该案利益冲突审查时未予通过,因此未同意其办理该案,也未出具代理手续 |
6.
受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律师人员登记表
姓 名 | 金鹏 | 性 别 | 男 | |
出生 年月 | 1976.10 | 所属律所 | 吉林邦安律师事务所 | |
首次执业时间 | 2009.5.11 | 执业年限 | 11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时间 | 2018年7月27日 2018年10月12日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种类 | 1.警告 2.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依据 |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事实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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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邦安律师事务所金鹏律师,经中间人姜国军介绍,担任投诉人吴云菊、郝杰与张华、张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代理人。金鹏律师与吴云菊、郝杰不认识,也未见过面,是姜国军将签有吴云菊、郝杰的授权委托书交给金鹏律师,并说吴云菊、郝杰是开小吃部的,没时间见面签授权委托书。金鹏拿到授权委托书后回到所里找内勤要了律师函,没有和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也没有向律师事务所登记该案。2017年6月20日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时,金鹏律师以两投诉人代理人的身份参与了庭审活动。 |
7.
受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律师人员登记表
姓 名 | 黄鹤 | 性 别 | 男 | |
出生 年月 | 1985.5.7 | 所属律所 | 吉林春都律师事务所 | |
首次执业时间 | 2014.3.3 | 执业年限 | 6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时间 | 2018年7月16日 2018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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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受处罚、 处分的种类 | 1.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 2.中止会员权利一年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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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受处罚、 处分的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事实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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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吉林格尚律师事务所(现已注销)律师黄鹤受律师所指派担任德惠市粮食破产清算小组工作人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案发后,黄鹤于2015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至德惠市看守所,并在审查起诉阶段办理了取保候审。2017年9月26日,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检刑诉〔2017〕305号起诉书指控黄鹤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德惠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认为黄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鉴于其认罪悔罪,且在案发前已将受贿款退赔给被害人,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判决黄鹤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长春市司法局于2018年7月16日对黄鹤作出长司罚决字〔201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黄鹤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 |
8.
受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律师人员登记表
姓 名 | 潘启光 | 性 别 | 男 | |
出生 年月 | 1961.7 | 所属律所 | 吉林瑞广律师事务所 | |
首次执业时间 | 1993.1.1 | 执业年限 | 27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时间 | 201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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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受处罚、 处分的种类 |
训诫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依据 | 《吉林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项之规定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事实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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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谢鑫菲于2016年8月29日聘请潘启光律师代理其房屋被执行一案,潘启光在接受委托后的较长时间内未将代理手续和执行异议书递交法院,存在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不尽责的情形。 |
9.
受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律师人员登记表
姓 名 | 徐媛媛 | 性 别 | 女 | |
出生 年月 | 1985.7.29 | 所属律所 | 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 | |
首次执业时间 | 2015.11.4 | 执业年限 | 1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时间 | 2018年8月8日 2019年2月18 日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种类 | 1.训诫;
2.警告,并处罚款五千元。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依据 | 《中华全国律师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规定第二十条(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司法部《律师和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事实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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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分人徐媛媛2015年从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离任后未超过两年的时间内,以律师身份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执行、行政、民事案件共16起。其中同高树成律师共同办理10起,自己单独办理6起。均与投诉人东煤多种经营物资供销公司影城路经销部无关,没有侵害投诉人的投诉人和权益。 |
10.
受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律师人员登记表
姓 名 | 邢晓全 | 性 别 | 男 | |
出生 年月 | 1972.6.13 | 所属律所 | 吉林洲亚律师事务所 | |
首次执业时间 | 2014.3.13 | 执业年限 | 6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时间 | 2019年3月7日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种类 |
行业训诫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依据 |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规定第二十条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事实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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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份投诉人赵靖涵之父赵庆中病重期间,投诉人赵靖涵通过“58同城”找到吉林诚元律师事务所邢晓全律师为其父亲代理遗嘱公证事宜,一周后邢晓全律师与委托人赵靖涵解除合同并退还了律师代理费。2017年邢晓全律师又接受赵靖涵父亲的二位女友史艳华与李荣的委托,作为代理人与投诉人赵靖涵产生民事诉讼行为,后期邢晓全律师转到吉林洲亚律师事务所执业 |
11.
受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律师人员登记表
姓 名 | 刘万里 | 性 别 | 男 | 照片 |
出生 年月 | 1978.10.19 | 所属律所 | 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 | |
首次执业时间 | 2010.2.1 | 执业年限 | 10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时间 | 2019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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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受处罚、 处分的种类 |
通报批评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依据 |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事实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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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刘万里律师在没有与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的前提下,接受其授权委托参与了法庭诉讼活动 |
12.
受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律师人员登记表
姓 名 | 潘海涛 | 性 别 | 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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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月 | 1969.12.25 | 所属律所 | 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 | |
首次执业时间 | 2001.7.1 | 执业年限 | 16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时间 | 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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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受处罚、 处分的种类 |
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事实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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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12曰,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潘海涛律师因犯行贿罪,被长春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判决已生效。 |
13.
受行政处罚律师人员登记表
姓 名 | 万娟 | 性 别 | 女 | |
出生 年月 | 1987.08.10 | 所属律所 | 吉林荣锦律师事务所 | |
首次执业时间 | 2012.5.23 | 执业年限 | 7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时间 | 2020年3月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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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受处罚、 处分的种类 |
警告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司法部《律师和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事实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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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亿佳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邹籍峰的投诉,吉林省司法厅查明原吉林荣锦律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对本所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致使律师事务所无法正常运转,并于2019年11月27日给予其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的行政处罚。万娟律师担任该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对此负有责任,本机关于2019年12月18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完毕。 经查,万娟律师自2017年3月起,担任原吉林荣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任职期间律师所的人员管理、案件分配等均由业外人士安德俊负责,日常管理由其实际控制;合伙人不参与、不知情律师所管理;在代理投诉人亿佳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邹籍峰的案件时,未能及时告知诉讼结果,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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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的3家律师事务所
1.
受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律师事务所登记表
律师事务所名称 | 吉林邦安律师事务所 | 成立时间 | 2013年7月26日 |
所受处罚、 处分的时间 |
2018年7月27日 2018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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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受处罚、 处分的种类 |
1.警告 2.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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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受处罚、 处分的依据 |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 吉林邦安律师事务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的规定。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事实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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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邦安律师事务所金鹏律师,经中间人姜国军介绍,担任投诉人吴云菊、郝杰与张华、张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代理人。金鹏没有和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也没有向律师事务所登记该案。2017年6月20日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时,金鹏律师以两投诉人代理人的身份参与了庭审活动。吉林邦安律师事务所存在案件管理不规范,不按规定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等违规行为。吉林邦安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4月1日,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为本所金鹏律师出具办案文书,纵容放任金鹏律师私自担任投诉人吴云菊、郝杰与张华、张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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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受行政处罚律师事务所登记表
律师事务所名称 | 吉林华信律师事务所 | 成立时间 | 1998.11.23 |
所受处罚、 处分的时间 |
2019年4月30日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种类 |
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事实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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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华信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在管理上存在一系列严重问题是律师私自办案,私自收取当事人费用问题严重。该所于洪雷律师、所负责人刘艳萍律师私自接受委托并收取当事人费用,长春市律师协会于2016年1月20日、8月24日分别给予于洪雷律师、刘艳萍律师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二是华信所合伙人集体于2015年6月将律师所以6万元价格“转卖”给了业外人员,现该所公章、财务章由买所人员持有,律师所日常工作被业外人员控制。 |
3.
受行政处罚律师事务所登记表
律师事务所名称 | 吉林荣锦律师事务所 | 成立时间 | 2014.4.29 |
所受处罚、 处分的时间 |
2019年11月27日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种类 |
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 ||
所受处罚、 处分的事实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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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荣锦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没有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存在严重问題:是该所原负责人崔健2015年将律师所转卖给业外人士安德俊,安德俊因受贿罪、巨额财产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系刑满释放人员。二是该律师所疏于管理,合伙人不参与、不知情律师事务所管理。该所律师按照安德俊分工指派代理诉讼业务期间,工作不尽职责,未能及时告知当事人诉讼结果,造成严重后果。 |